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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双牌县森林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翠诉被告双牌县森林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动撤销了双**(治)决字(2015)第000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撤销了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其诉讼目的已达到。该案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因被告的主动撤销而不复存在。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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