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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公安消防大队与双牌县家宴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双牌县公安消防大队申请强制执行双公(消)行罚决字(2015)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双牌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被执行人双牌县家宴馆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行为违法。双牌县公安消防大队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双牌县家宴馆下列处罚:处以5000元的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1月29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25日收到后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更未主动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处罚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双牌县公安消防大队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牌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双公(消)行罚决字(2015)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应予立案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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