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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新田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扣留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尹**不服新田县公安局2010年8月31日作出的新公(国保)决字(2010)第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尹**称:原告因山林承包一事进京上访,被新田县公安局拘留十日。原告在北京上访期间并没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更没有扰乱车站、港口、码头等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如果原告进京上访扰乱公共秩序,应该由北京公安部门处理和制裁,被告无权执法。原告请求撤销新田公安局作出的新公(国保)决字(2010)第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予以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0年8月31日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现原告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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