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环保局申请强制执行蓝环罚字(2014)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环保局于2015年7月10日撤回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蓝山县人民法院(2015)蓝法行执字第3号的行政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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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蓝山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行政警告处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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