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远县**管理局与宁**爱医院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宁**爱医院不服被告宁远县**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爱医院以通过其它方式妥善处理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妥善处理,原告宁**爱医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爱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爱医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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