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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屈四妹不服被告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屈四妹诉被告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2015年10月29日原告唐**、屈四妹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屈四妹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屈四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屈四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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