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屈四妹诉被告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2015年10月29日原告唐**、屈四妹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屈四妹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屈四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屈四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