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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2015年7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在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杜**,被告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法定代表人文声禄的委托代理人伍**、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4月30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对原告唐某某作出冷公(刑)强戒决字(2015)第028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唐某某在冷水滩区湘永路中石化加油站斜对面租的房屋内吸食了毒品麻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第四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唐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被告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唐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2、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对唐某某行政处罚经过审批的事实;3、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拟证明唐某某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4、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拟证明强制隔离戒毒经过审批的事实;5、受案登记表,拟证明案件的来源;6、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拟证明通知唐某某家属的事实;7、对唐某某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唐某某吸毒的事实以及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事实;8、尿检报告,拟证明唐某某的尿呈阳性的事实;9、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拟证明唐某某吸毒成瘾严重;10、查获经过;11、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2、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3、行政案件权力义务告知书;14、唐某某的户籍资料;15、唐某某前科资料;16、唐某某DNA、指纹信息;17、人身安全检查登记表;18、代为保管随身财物登记表。10-18,拟证明其程序合法。

原告诉称

原告唐某某诉称,一、冷*(刑)强戒决字(2015)第028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强制隔离戒毒应适用吸毒成瘾人员,而原告唐某某不属于吸毒成瘾人员。二、冷*(刑)强戒决字(2015)第028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冷*(刑)强戒决字(2015)第028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对原告唐某某做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而该法第三十八条只有三个条款,没有第四款。综上,冷*(刑)强戒决字(2015)第028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被告辩称

被告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辩称,一、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认定唐某某吸毒的事实清楚。唐某某多次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15年4月29日上午唐某某在冷水滩区湘永路租的房间吸毒被冷水滩**二大队查获。二、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认定唐某某吸毒的证据充分。唐某某有多次吸毒的事实,这有**安部吸毒人员库调取的证据予以证实。三、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对唐某某处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程序合法,于法有据。唐某某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毒的,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并且做到程序合法。综上,永州市公安局对唐某某做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唐某某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有异议,认为该决定书没有送达给原告;证据7有异议,认为询问笔录陈述的原告在社区戒毒事实不存在;证据9有异议,认为刑侦二大队没有检测资格;证据10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合法;证据16有异议,认为与客观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对其余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证据1、2是证明唐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且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可以确认为有效证据;证据3是被诉的行政行为,原告虽提出异议,认为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没有送达给原告,但是原告在该决定书上签名,故可以确认为有效证据;证据4-6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可以确认为有效证据;证据7、8是原告唐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原告提出异议,认为有些与事实不符,但是公安机关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中并没有认定,故可以确认为有效证据;证据9、10是由有吸毒检测资格证书的公安干警做出的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可以确认为有效证据;证据11-14是证明程序合法,可以确认为有效证据;证据15是证明唐某某的身份信息,可以确认为有效证据;证据16-19,因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没有认定,故与本案无关,不能确认为有效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上午11时许,唐某某在冷水滩区湘永路中石化加油站斜对面租的四楼民房厕所内吸食了毒品麻古,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侦二大队查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故被告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本案中,被告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虽然提交了原告唐某某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以及曾在社区戒毒的证据,而没有认定原告唐某某是否吸毒成瘾,是否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仅凭唐某某2015年4月29日在自己租的房间吸食毒品麻古不能对原告唐某某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且被告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做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一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并没有第四款,故被告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做出的冷公(刑)强戒决字(2015)第028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冷公(刑)强戒决字(2015)第028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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