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永**冷水滩分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常德德嘉**责任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分局与被执行人常**限责任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常德德嘉**责任公司与永州市**冷水滩分局已达成和解,且常德德嘉**责任公司已经缴纳罚款人民币6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永州市**冷水滩分局申请执行常德德嘉**责任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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