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商务局申请执行莫*刚酒类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永州**商务局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莫*刚酒类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冷商酒罚决字(2014)第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商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冷商酒罚决字(2014)第049号行政处罚决定,即请求强制执行莫**的罚款4000元及滞纳金4000元。永州**商务局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酒类行政处罚案件呈批表;2、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政处罚告知书;4、送达回证;5、现场检查笔录;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7、身份证复印件;8、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本院查明

本院经书面审查查明,2014年10月28日,永州市冷水滩区商务局执法人员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好时尚大酒店检查时,抽查的1瓶泸州御酒52%vol500ml生产日期为20120905、1瓶佬土世家53%vol750ml生产日期为20121126、1瓶W1NEMAKERTREASURE酿酒师珍藏葡萄酒12.5%vol750ml灌装日期2009年8月6日条码3291890013080,均没有向供货方索取符合要求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等相关有效凭证,没有单随货走。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2014年12月8日永州市冷水滩区商务局根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做出冷商酒罚决字(2014)第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改正;2、罚款4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5月29日送达给莫**。莫**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商务局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莫**送达了冷商催(酒)字2014第010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莫**在规定期限内也未履行行政决定。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永州市冷水滩区商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莫凌*至今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一款的规定,应予受理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冷商酒罚决字(2014)第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莫**在收到本行政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履行冷商酒罚决字(2014)第049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对莫**罚款人民币4000元及滞纳金4000元,共计80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莫**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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