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永**冷水滩区分局申请执行湖南省**责任公司永州分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永州市**冷水滩分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湖南省**限责任公司永州分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冷工商处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工**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冷工商处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即请求强制执行湖南省**限责任公司永州分公司的罚款6万元及加处罚款6万元,共计12万元。永州市工**分局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立案审批表;2、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4、现场笔录;5、询问笔录;6、营业执照;7、案件来源登记表;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9、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0、办公会议案件讨论记录;11、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书面审查查明,2014年10月15日,永州市**冷水滩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湖南省财**永州分公司在本店的门头电子显示屏上正在滚动的字幕内容有:“有钱来投资.需钱来融资.信用借款.无需任何抵押.抵押借款.全市利率最低.荣获CCTV《影响力对话》栏目民间金融唯一合作伙伴”。至案件调查时止,湖南省财**永州分公司的上述企业信息广告内容仍在发布中。

永州市**冷水滩分局认为,湖南省财**永州分公司的店面门头电子显示屏上正在滚动的字幕有:“有钱来投资.需钱来融资.信用借款.无需任何抵押.抵押借款.全市利率最低.荣获CCTV《影响力对话》栏目民间金融唯一合作伙伴”等内容。而湖南省**限责任公司永州分公司提供的依据是湖南省**有限公司被CCTV《影响力对话》栏目组授予为“CCTV《影响力对话》栏目组民间金融行业合作伙伴”,并非湖南省**限责任公司永州分公司店面门头电子显示屏上显示的“荣获CCTV《影响力对话》栏目民间金融唯一合作伙伴”,且当事人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及技术推广;企业营销策划;承接实业投资(不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项目投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不含前置审批和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并没有融资担保、抵押借款业务。湖南省财**永州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于用与事实不符的文字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永州市**冷水滩分局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冷工商处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20日送达给湖南省财**永州分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分局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财**永州分公司送达了冷工商催字(2015)7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湖南省财**永州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也未履行行政决定。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永州**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司永州分公司至今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一款的规定,应予受理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冷工商处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湖南**司永州分公司在收到本行政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履行冷工商处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对湖南省财**永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60000元及加处罚款60000元,共计1200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1700元,由被执行人湖**司永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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