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商务局申请执行陈**酒类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永州**商务局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酒类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冷商酒罚决字(2014)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商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冷商酒罚决字(2014)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即请求强制执行陈**的罚款4000元及滞纳金4000元。永州**商务局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酒类行政处罚案件呈批表;2、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政处罚告知书;4、送达回证;5、现场检查笔录;6、询问笔录;7、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8、身份证复印件;9、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本院查明

本院经书面审查查明,2014年5月27日,永州**商务局执法人员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千易水果经营店检查时,抽查的1瓶泸州老酒坊52%vol500ml生产日期为20120605、1瓶哈尔滨啤酒冰畅9p580ml生产日期为20140309、1瓶重庆啤酒8p458ml生产日期为20140511,均没有向供货方索取符合要求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等相关有效凭证,没有单随货走。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2014年7月25日永州**商务局根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做出冷商酒罚决字(2014)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改正;2、罚款4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7月25日送达给陈**。陈**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永州**商务局于2014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送达了冷商催(酒)字2014第004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陈**在规定期限内也未履行行政决定。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永州市冷水滩区商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至今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一款的规定,应予受理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冷商酒罚决字(2014)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陈**在收到本行政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履行冷商酒罚决字(2014)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对陈**罚款人民币4000元及滞纳金4000元,共计80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