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利诉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柏**撤回对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原告王**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蒋**诉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唐*清诉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唐友谊诉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于建文诉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于守云诉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高*毅诉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龚**诉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陈**诉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