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40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深圳**委员会申请执行陈*生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陈*生没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交罚决第NO:LH0005185号《深圳**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发出《执行令》,限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陈**的财产进行查证。经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对此,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37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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