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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全不服被告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胡*全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负担25元。原告多预交的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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