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门**护局与黎**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门**护局申请执行黎**(u0026ldquo;蓬江区艺晶工艺镜画店u0026rdquo;经营者)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江门**护局作出的江环罚字(201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江门**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11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立即停止生产,同时缴纳罚款及滞纳金4万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此外,本院依法向各银行机构、江**建局、江门市国土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应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2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或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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