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门**护局与江门市蓬江区岳江五金加工厂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江门**护局申请执行江门市蓬江区岳江五金加工厂、方明宝行政处罚一案,江门**护局作出的江环罚字(2014)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各金融机构、国土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3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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