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开平**管理局与林**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执行非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开平**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林**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12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开平**管理局作出的开工商处字(2014)5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罚款5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已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同时被申执行请人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50元。

本案在执行阶段依法对被执行人林**的银行存款进行强制扣划人民币3437.33元,同时被执行人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法院指定的执行帐户交缴了执行款1612.67元,两项合计共505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5000元已开支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工商处字(2014)5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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