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鹤山**护局与鹤山市**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圆和弯曲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停止家具制造项目生产,支付罚款40000元及加处罚款,支付申请执行费50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停止家具制造项目生产,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罚款5000元和支付执行费500元,余款未付清。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土地、车辆登记以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6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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