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幕村村委会和安经济合作社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根据作出的开国土资罚字(2014)第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上述决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人民币3297元给申请人。但被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6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