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劳娟凤与开平市公安局三埠港口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劳*凤诉被告开平市公安局三埠港口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本案,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定于2015年1月13日的开庭日期,因原告2015年1月5日提交书面延期开庭申请,经审查同意变更至2015年3月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提出申请开平法院全体审判人员回避。经本院院长决定,依法作出驳回原告回避申请的决定。送达后原告不服申请复议,经复议,再次决定驳回原告的回避复议申请,并已向原告进行送达。后于2015年3月27日本院向原告直接送达了本案第二次开庭传票。同日,原告劳*凤又提出书面延期开庭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延期开庭申请理由不充分,不予准许,并依法送达《不予准许延期审理通知书》,并于2015年3月30日按原告确认的联系方式电话通知原告的延期申请不予准许,告知原告必须依传票准时到庭。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上午9时30分依法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劳杏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劳*凤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劳**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本案已缴纳的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劳**

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