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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不服被告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2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主动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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