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门**管理局与王*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王*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罚款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无按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62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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