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王*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罚款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无按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62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