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安监管罚[20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的处罚决定内容,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罚款催缴通知书》。
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开安监管罚[2014]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开安监管罚[20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其申请执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开安监管罚[20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的处罚决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