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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霞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湛江市霞山区天天旺美食城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霞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湛霞人社监行罚字(2014)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为适格的行政执法主体。申请人认定事实为:2014年1月27日申请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后,被申请人逾期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同年2月11日,申请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被申请人逾期未按照要求改正。故申请人适用法律、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对被申请人作出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共40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作出该行政处罚的行政程序为依法分别向被申请人发出下列行政法律文书:《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以及向本院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湛江市霞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湛霞人社监行罚字(2014)第1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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