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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源局与黄炳章行政非诉审查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廉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黄**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廉江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廉国资(执法监)字(2014)第2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廉**民法院2014年9月6日作出的(2014)湛廉法行审字第214号执行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接到廉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廉国资(执法监)字(2014)第2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其在廉江市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因执行经费尚未落实,不具备执行条件,暂作终本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的执行经费尚未落实,不具备执行条件,暂作终本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湛廉法执字第4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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