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廉江**源局与张**行政非诉与审查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廉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廉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廉国土资(执法监)字(2013)第210-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应缴罚款23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本院已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进行调查,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湛廉法执字第4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