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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谢**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安监管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的罚款决定内容,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罚款催缴通知书》。

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开安监管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开安监管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其申请执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开安监管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的罚款决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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