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门市**蓬江分局与陈**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分局与被执行人陈**行政处罚一案,江门市**蓬江分局作出的江*工商处字(2014)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3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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