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的兴安**管理局申请执行莫**行政处罚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5)兴行非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莫**应支付申请人兴安**管理局罚款30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0元。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兴行非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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