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广西壮族**路管理处申请执行叶*有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叶*有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速路管理处作出的(2014)(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兴安**管理局与莫**执行裁定书
兴安**源局与邓**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路管理处与叶*有执行裁定书
兴安县**管理局与桂林兴**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荔浦**管理局与张**工商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荔浦**管理局与刘**工商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资**生局与李**执行裁定书
资**生局与易俐妤执行裁定书
资**生局与闫枝台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