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资**生局申请执行闫枝台关于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闫枝台已履行了资卫公罚(201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资卫公罚(201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广西壮族**路管理处与叶*有执行裁定书
资**生局与李**执行裁定书
简**与阳朔县运输管理所、阳朔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范**不服被告灌阳县公安局灌公行罚决字[2013]第00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行政判决书
桂林市农业局与闫继龙行政裁定书
荔浦**管理局与张**工商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荔浦**管理局与刘**工商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荔浦**管理局与杨**工商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资**生局与易俐妤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