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荔浦**管理局申请执行杨**关于不服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荔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荔浦**管理局与张**工商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荔浦**管理局与刘**工商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资**生局与李**执行裁定书
资**生局与易俐妤执行裁定书
资**生局与闫枝台执行裁定书
桂林市农业局与闫继龙行政裁定书
曹**与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兴安**源局与韩**行政裁定书
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管理局与廖某某行政裁定书
梁华东与藤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请求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