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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农业局与闫继龙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桂林市农业局申请强制执行桂市农(农药)罚(2015)号16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了立案、调查、处罚前告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催告等文书的送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也具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桂林市农业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桂市农(农药)罚(2015)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本案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闫继龙负担。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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