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政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因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申请审查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审查执行的青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元工商青处字(2014)50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审查执行的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主体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青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元工商青处字(2014)50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