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生局与方春章卫生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生局与方春章卫生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江川县人民法院(2015)江行非诉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现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情况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并参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川县人民法院(2015)江执字第14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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