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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森林公安局与岩**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西盟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岩三恒罚款337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西盟县森林公安局作出的西*公林罚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岩**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2年12月在西盟县勐梭镇勐梭村上寨二组推地建盖房屋,毁坏集体竹林地面积225平方米。2015年3月23日申请人西盟县森林公安局以u0026ldquo;岩**未经依法批准,于2012年12月在西盟县勐梭镇勐梭村上寨二组推地建盖房屋,毁坏集体竹林地面积22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u0026rdquo;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西*公林罚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u0026ldquo;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3375元。u0026rdquo;被申请人岩**收到西*公林罚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岩**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毁坏集体林地面积共计225平方米建盖房屋,违法事实清楚。申请人西盟县森林公安局作出的西*公林罚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执法主体、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岩**收到西*公林罚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履行。申请人西盟县森林公安局申请强制执行对岩**罚款3375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西盟县森林公安局作出的西*公林罚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处罚决中u0026ldquo;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3375元。u0026rdquo;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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