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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森林公安局申请执行李正平未履行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施甸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申请执行人李**未履行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施甸县森林公安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主体符合法定主体资格;被申请执行人李**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7月到旧城乡**小组老妈妈水井采伐栎树434株,并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涉案林木蓄积13.90161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施甸县森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施*公姚林罚决字(2014)第2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5倍的树木,计2170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计8000元。现该处罚决定已经生效,被申请执行人李**在缴纳4000元罚款后,至今仍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施甸县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施*公姚林罚决字(2014)第2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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