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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江诉囊谦县公安局行政管理处罚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公江因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囊谦县人民法院于(2015)囊行初字第02号行政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囊谦县人民法院(2015)囊行初字第02号行政裁定书;

二、发回囊谦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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