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公江因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囊谦县人民法院于(2015)囊行初字第02号行政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囊谦县人民法院(2015)囊行初字第02号行政裁定书;
二、发回囊谦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申请人共和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苏海全行政非诉裁定书
申请人共和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华克友行政非诉裁定书
申请人共和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久布行政非诉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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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苧与德令哈市怀头他拉**学、德令哈市教育科技局、德令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共和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尕藏本、宽太加行政非诉裁定书
申请人共和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旦切行政非诉裁定书
申请人共和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韩**乃行政非诉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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