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与被告德令哈市怀头他拉**学、第三人德令哈市教育科技局、德令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以双方就本案的诉讼标的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常苧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申请人共和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苏海全行政非诉裁定书
申请人共和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华克友行政非诉裁定书
申请人共和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尕藏本、宽太加行政非诉裁定书
申请人共和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忠郭行政非诉裁定书
申请人共和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行政非诉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共和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旦切行政非诉裁定书
申请人共和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韩**乃行政非诉裁定书
申请人共和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南索加行政非诉裁定书
杨**与灵武市政府治安行政处罚行政二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