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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苧与德令哈市怀头他拉**学、德令哈市教育科技局、德令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与被告德令哈市怀头他拉**学、第三人德令哈市教育科技局、德令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以双方就本案的诉讼标的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常苧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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