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11月9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认为宁夏金**有限公司未建立相关安全生产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故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宁)安监管罚(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宁夏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宁)安监管罚(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宁)安监管罚(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超过了申请执行期限,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宁夏回族**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宁夏回族**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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