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诉被告灵武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被告就本案的相关问题与被告达成一致,原告雷*于2015年11月18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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