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庄会珍因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4)兴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庄会珍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庄会珍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庄会珍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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