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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5)

审理经过

自2011年7月起,被执行人马*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石河子市马家坪村居民点西侧、马**简易牛棚以南建设简易牛棚,非法占用集体土地396平方米(农用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石河子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马*作出石国土资监行决字(201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39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相关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履行期限和方式:限你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2014年6月11日,石河子市国土资源局向马*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觉履行。2014年9月15日,石河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于2014年9月16日向马*送达了催告书。逾期,马*仍未履行。2014年2月10日,石河子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石河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石国土资监行决字(201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马*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石河子市马家坪村居民点西侧、马**简易牛棚以南建设简易牛棚,非法占用集体土地396平方米(农用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石河子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马*作出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马*未在处罚决定限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石河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石河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石国土资监行决字(201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受理费50元,送达费9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付),由被执行人马*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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