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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牧局与乌鲁木**有限公司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农牧局(乌鲁木齐市兽医局)申请强制执行乌草监罚(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审查一案。

经审查,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农牧局(乌鲁木齐市兽医局)作出的乌草监罚(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4年11月19日送达被申请人乌鲁木**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乌鲁木**有限公司在收到乌草监罚(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乌草监罚(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农牧局(乌鲁木齐市兽医局)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乌鲁木齐市农牧局(乌鲁木齐市兽医局)作出的乌草监罚(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农牧局(乌鲁木齐市兽医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农牧局(乌鲁木齐市兽医局)作出的乌草监罚(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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