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克**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克)食药监食罚(2014)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不存在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明确违法并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且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克**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克)食药监食罚(2014)2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