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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与王**自然资源执行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米东国土资执罚(2015)15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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