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米东国土资执罚(2015)15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王*建行政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判决书
乌鲁**资源局与艾**自然资源执行执行裁定书
陈**与乌鲁木**管办公室交通一审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新**大学教育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乌鲁**牧局与乌鲁木**有限公司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张**与乌鲁木**管办公室交通行政处罚行政判决书
克拉玛**管理局与黄**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徐**行政强制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汪**诉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