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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姚**贪污罪,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定刑初字第00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付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五千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姚**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11月9日在本院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储贻灿、张*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葛**,罪犯姚**、证人刘*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姚善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行政奖励四次,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姚**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另查明,罪犯姚*付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证人刘磊的证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2)定刑初字第00352号刑事判决书、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姚善付入监改造服刑已满二年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获得行政奖励四次,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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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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