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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与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征补决字(2014)第1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事由: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关于新华北片区房屋征收的决定》,被征收人苏*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4年8月13日,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于苏*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征补决字(2014)第1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申请强制征收条件,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征补决字(2014)第1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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