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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徐**诉内丘县公安局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徐**诉内丘县公安局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人徐**称,2008年5月9日起诉人徐**的公公李**在内丘县信访局因土地纠纷被该村支书葛**打残,报公安局后,公安局不立案。后一直不能走路,并死于2012年大年初一。多次找当地党政机关反映问题,但地方党政机关长期漠视起诉人徐**一方的合法权益,致使起诉人的诉求长期得不到应有公正处理。迫于无奈,起诉人徐**只好到北京上访,在上访过程中,并没有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在正常信访过程中,时任内丘**派出所所长刘**、人大主席王**前去北**访,其后刘**私自捏造起诉人徐**在北京非法正常上访扰乱公共秩序的证据,2012年2月28日邢台市**委员会以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起诉人作出邢市劳教字(2012)第35号劳动教养决定,对起诉人徐**实施一年六个月的劳动教养。起诉人徐**提出行政复议后,河北省**委员会维护了邢台**委员会的决定。致使起诉人徐**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长达一年零六个月。其次,起诉人徐**上访行为发生在北京,依法也应当由北京市公安机关管辖,被告所设立的邢台市**委员会对此没有管辖权,故其作出的邢市劳教字(2012)第35号劳动教养决定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国家已经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邢台市**委员会已经由邢台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其职能已经消失,故原邢台**委员会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法应当由邢台市人民政府承担。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徐**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其诉讼目的是撤销邢台市**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现邢台**委员会已被撤销,承受邢台**委员会职能部门尚不明确,故起诉人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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