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晋明因晋中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晋明因晋中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民法院(2015)晋中中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晋明以榆社县人民政府及县领导承诺帮助其解决其受损林地灾后重建工作,并就火灾民事部分与案外人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榆社县人民政府本着以民为本、积极负责的态度,在上诉人受损林地的灾后重建工作上承诺为其解决林业建设项目的落实和引进工作。上诉人基于榆社县人民政府的这一行为并与李**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常晋明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